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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河森林

据新华社报道,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6月19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内容包括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税率范围。

应该说,5000元的起征点基本符合预期。毕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在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月薪5000元可能有点低,但总体上符合中国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

当然,也许几年后,随着中国居民收入的增加,5000元的起征点将再次偏低,到那时有可能提高到6000 ~ 8000元。

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善意无疑应该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的减税上,否则就缺乏改革的合法性。那么让我们先计算一下通过提高税收门槛可以为人民减少多少钱。

各级税收的起征点和税率对个人需要缴纳的实际税额有非常直接的影响。因此,虽然公众对“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的修正案特别兴奋,但税收负担似乎会减轻很多。但是,如果我们稍微计算一下,就会发现,以税前月薪10000元为例,扣除五险一金后,我们得到8000元。根据现行的累进税率,改革后每月可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约为255元。

盘和林:个税改革还需精细化政策配套落实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两三百元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要判断提高起征点节省了多少钱,我们必须看受益的人数和总额。

根据《中国工人阶级信用发展报告》,中国工人阶级人口约为2亿,70%的工人阶级平均年收入超过3万元,平均为5.7万元。个税起征点已经调整为年收入6万元,这意味着大约一半的工薪阶层将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数亿人因此受益。

由此可见,提高起征点实际上增加了公民的福利,尤其是广大低收入者。

除提高起征点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项值得特别关注,即“工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税制。分类税制区分不同来源和性质的应税所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另一方面,综合税制整合了来自不同来源和财产的应纳税收入,并对税收适用相同的税率表(通常是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收入的性质划分为11类,将应税收入的计算标准划分为6类,将不同收入的税率模型划分为两类(两类超额累进税率和三类比例税率),并将不同收入的税率划分为7类。

各类分类税的收入划分可以清晰地定位个人收入的性质,征收也相对简单,但却违背了量能课税的原则,即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负水平。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同收异税”、“高收入低税”、“低收入高税收”的现象,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明显体现。

可以看出,分税制强调效率,而综合税制相对强调公平。在这次税制改革中,从分类税制逐步引入综合税制,是与全社会对公平合理收入分配的呼唤分不开的,也符合改革的大方向。

然而,像劳动报酬这样的收入以前被征收20%的税。综合征税后,工资等基数较高,稿酬和劳务费很容易达到税收的45%左右。应该说,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在改革中正视它是当务之急。

此次税费改革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增加了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费用,可以特别扣除。以前只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其他生活费用不包括在内,不能真正体现“收入”的本质。

盘和林:个税改革还需精细化政策配套落实

应该说,对于子女教育、养老、大病医疗等特殊扣除并没有太大争议,但一些房地产学者担心,住房贷款利息、房租等特殊附加扣除会导致抵押贷款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这将客观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鼓励居民继续增加杠杆。

在这方面,有必要作出良好的权衡,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居民的负担,但也不能刺激房地产市场,这也需要完善政策实施计划。包括继续教育的范畴,也将涉及税收公平。我认为今后在这方面应该有配套的实施细则。

总的来说,此次税收调整基本符合公众预期,更加关注民生,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特别是特别扣除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值得称赞和期待。

(作者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编辑朱昱

标题:盘和林:个税改革还需精细化政策配套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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