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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将在河北省邯郸市、重庆市和四川省内江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个保险并购实施试点,试点期约为一年。未纳入试点地区的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解释试点方案时表示,试点方案中规定的试点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一个不变”,即统一登记注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两种保险合并后,管理服务成本主要降低了,而不是治疗成本。然而,合并后,现行生育保险费率是否纳入医疗保险费率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试点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遵循保类型、保效益、统管理、降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险融合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两种保险在操作层面上具备合并实施的条件,时机成熟:医疗服务项目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医疗支付方面;管理服务基本一致,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并使用相同的信息系统平台;地方政府有现实基础。近年来,按照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一些地区实行了两种保险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根据要求,两种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的险种仍保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释说,生育保险具有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反映用人单位的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治疗方面,规定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还有产妇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为了平衡雇主的负担)。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基础,将在邯郸、河北、晋中、山西、沈阳、辽宁、台州、江苏、合肥、安徽、威海、山东、郑州、河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内江、四川和云南昆明开展两个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内容包括: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此外,试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在2017年6月底之前开始试点,试点期约为一年。通过试点探索,可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推动两次保险并购的实施。
生育保险的参与者预计会增加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社会最关心的是对两种保险尤其是生育保险的支付和待遇的影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合并的试点实施不仅仅是在机构层面合并两种保险,这不涉及生育保险福利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合并和实施。目的是加强两种保险资金和管理资源的互助能力,提高管理的综合效率,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
根据试点方案,生育保险福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强调,实行两险合并不会减少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随着基金互助能力的提高,也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参保职工的利益。
据了解,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用人单位应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予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89亿,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78亿,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仅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60%左右。
杨燕绥认为,两种保险合并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将会增加,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会更广,更多的企业将会参加生育保险的支付,同时生育保险的支出负担可能会更重。“目前,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为6%。合并后,(0.5%的生育保险率)计入6%,即6%+0.5%--暂不执行合并将0.5%的生育保险。是否取消费率。”
事实上,合并后,0.5%企业缴费比例的生育保险能否消化,取决于医疗保险收支的压力。据了解,我国医疗保险的总体水平主要在各个城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费率,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2%。然而,企业的贡献比例在一些地方低于6%,而在一些地方高于6%。
杨燕绥认为,在12个城市试点的原因是为了总结各地的经验,今后是否取消0.5%的生育保险费率不应是一次性的决定。
标题:12城市上半年试点生育医疗险合并 将扩大生育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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