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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欺诈案件频发。2013年至2016年,电信网络欺诈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数千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公民个人财务信息的泄露是犯罪分子能够准确实施欺诈的重要原因。个人财务信息的泄露为犯罪分子实施欺诈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为了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立法。我国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界定。《民法通则》和《刑法》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犯罪以及销售或者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目前,中国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监管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进行统一监管。第三方委员会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金融机构履行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况,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然而,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违法侵权行为的纠正仍然存在监管重叠或监管不真实的情况,空.
对金融机构可能的违规行为没有足够的惩罚。我国《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后果以及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然而,仅仅依靠民事或刑事救济不足以完全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必要加强行政法领域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形成、传播、保存和使用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约谈、谈话、要求整改、通报同行等方式,明显缺乏处罚力度,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效果。
公众的金融信息安全意识薄弱。公众对自己的财务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保护习惯,如使用公共无线网络处理财务业务,随意丢弃含有个人财务信息的文件,以不正确的方式处理带有个人财务信息的手机和电脑等。一些公众缺乏警惕性,容易向陌生人告知敏感的个人财务信息,如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这使得保护个人财务信息更加困难。
周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涵盖的内容,规定个人金融信息包含的要素,明确信息收集的原则,寻找金融信息收集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赋予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并设定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明确市场主体保护客户个人财务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求将客户个人财务信息保护条款写入消费(服务)合同,并明确损害赔偿等内容;明确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强:尽快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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