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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发布消息,明确了完善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以有效减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现有不同国家(地区)抵免办法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办法(综合抵免办法),并适当扩大抵免水平,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利用外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范围内抵扣其应纳税额,具体采用国家抵免法,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水平不能超过三个等级。
但是,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推进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加,现行的次国家信用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主要是因为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信用不足,信用水平较低导致部分企业海外投资最终经营主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信用。
在通知中,两个部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可以选择综合授信方式或次国家授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收益,但一旦选择,5年内不会改变。同时,信用等级将从三级扩大到五级。
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表示,税收支持政策的出台,是继最近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对分配利润的直接投资不征收预扣所得税政策后的又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调回境内的合格境外收入提供税收支持,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
两部门已明确表示,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结算缴纳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缴纳将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标题:两部门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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