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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股东大会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
⊙记者曲红艳57;编者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股东大会近日召开,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章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和运作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本次章程修订认真贯彻《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本章程明确规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证券停牌、复牌、终止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以及监管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能。
上述负责人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股东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也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于4月16日在场外举行。截至4月20日17: 00网上投票结束,深交所116名会员代表全部出席会议,三名特别会员全部出席会议。从登录栏目到投票的平均时间间隔为3天,达到了充分酝酿、慎重酝酿、慎重投票的效果。经过见证和计票,会议一致通过了《2017年工作报告》、《2017年财务决算》、《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除上述审议外,会议还报告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工作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稿)》是本次股东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修改了章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很明显,交易所坚持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决策和其他事项必须经党委审议通过。二是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大交易所的职能范围,丰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手段,完善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管理责任,强化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责任。第三,优化交易所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权威;修改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的提名规定;明确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的制度。第四,完善相关程序和法规。补充有关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听证和审查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围绕突出交易所自律属性、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制度调整。本次章程修订认真贯彻《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一是强化交易所风险防控责任。《公司章程》第17条规定为新交易所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以保持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二,进一步扩大交易所的职能范围。《公司章程》第七条明确了交易所在决定证券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以及监管证券服务机构方面的职能。第三,进一步丰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手段。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为纪律处分,并增加了“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书”的监管手段。第四,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要求会员在与客户的协议中“同意对委托交易指令的验证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要求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拒绝接受其委托”,进一步落实以监管会员为核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第五,将债券发行人等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管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依据。
标题: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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