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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改善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
制定合理的水价关系到老百姓(603883,医疗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水资源能否持续利用的大问题。经过多年的供水价格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城市供水价格体系。然而,由于时代的限制和其他相关原因,其定价机制仍不完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意见将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机制。那么,在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以提高供水质量后,对居民、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的水价会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供水价格体系落后。我国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机制的政策来源是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8年9月制定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成本补偿、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第11条规定,供水企业合理利润的平均水平应为净资产利润率的8%~10%。具体利润水平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e20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兼职教授符涛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办法》1998年版有其背景,当时的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供水系统的支出。因此,主要投资者主要来自市场,而当时,政府给了这些供水企业8%~10%的利润空间空。然而,在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当时通货膨胀严重,资产回报率很高,8%~10%的资产回报率是合理的。后来,资产回报率下降了,这个回报率偏高,但没有调整。本《办法》已经实施了20年。符涛说,事实上,这一回报率不可能在以后达到,它属于政策与执行严重分离的领域。
《措施》1998年版缺乏类似石油价格的价格联系机制。虽然我们在成本监审方面有相关的意见和措施,但是我们需要将价格调整的申请上报给定价成本监审,然后再进行价格听证,这个过程比较长,滞后一两年,对整个行业影响很大。符涛说,如果供水成本上升,企业受到政府一些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回报率低,没有价格联动机制,那么公共供水服务将令人担忧。
《意见》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改善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符涛说。
《意见》对居民水价影响不大,明确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改善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成本水平,将非居民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一步扩大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格差异。原则上,两者在缺水地区的价格比较不应低于3: 1。
根据符涛的分析,住宅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成本水平,这意味着至少要覆盖成本,但没有提到企业是否有一定的合理利润范围。从居民的角度来看,从理论上讲,供水价格不会大幅上涨,应该与目前的情况相当。这也反映了新时期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格调整思想。
与1998年的《办法》相比,《意见》只提到应进行调整,以补偿成本,使利润水平合理,但没有为企业提供合理利润范围的明确价值。
在这方面,符涛认为,《意见》对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表明节约用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对于与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相对应的企业,水成本将增加,阶梯水价将进一步提高。
对于供水企业来说,他们的利润点将转向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对以居民用水为主的企业会产生负面影响,利润会下降;对以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为主的企业会产生正面影响,利润会增加。
符涛说,这只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意见”。不清楚原《办法》是否会失效,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像油价一样,建立合理及时的联动机制和及时合理的调整机制,对整个行业都有很大的好处。
标题:居民用水价格将逐步调至不低于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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