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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继续推进农业保险的扩面、增产品、提标准,发展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奖代补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前,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仍然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农业“三大风险”积聚的背景下,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帮助农业供给方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农业保险机制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保障水平低限制了农民参与保险。调查显示,2016年,以东北地区的大豆和玉米为例,大豆每亩(常规垄)的种子费、化肥费、机耕费、农药费、水费、人工费和承包费共计616元;玉米每亩(常规垄)需要种子、化肥、机耕费、农药、水费、承包费等费用共计715元;2016年,大豆保险中旱涝保收的最高补偿标准是每亩200元,玉米260元。
由此可见,保障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农民的期望值,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在赔偿过程中,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制定的非赔偿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过多,赔偿金额过低,既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也影响了农民申请保险的意愿。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只支付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不考虑他们的实际收获。遇到自然灾害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很容易陷入困境。
第二,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等原因,农业保险的标的分散,保险过程难以监管。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农业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都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例如,在选择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试图增加非农业保险业务,减少高风险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并利用虚假保单骗取政府保费补贴;在某些领域,保险公司会在风险发生后减少损失赔偿。作为被保险的农民,将会有类似的问题,例如有选择地为容易出现问题的年老或生病的动物投保。灾难发生后,非保险地块代替保险地块索赔,人为夸大灾难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灾害在中国东北的一些地区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较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任何保险公司都难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这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为分散巨灾风险,地方政府探索了购买商业再保险、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实施限额支付等方式,但目前效果并不理想。一旦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将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笔者建议:一是提高保险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农业保险对保险机构有更高的要求。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试点时间不长,保险机构经验相对不足,农业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滞后于业务发展速度,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和总结。以PICC P&C保险公司为例,近年来,PICC P&C保险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发展农业保险,但仍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从服务网点来看,PICC P&C虽然投入大量专项资金建设农村网点,并在许多乡镇设立保险服务站,但与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相比,其服务能力仍明显不足;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目前核保理赔等一些关键环节仍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主观经验,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能力较弱;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些分支机构未能落实农业保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存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建设。自2007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使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民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明确。同时,农业保险人工成本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农业保险需要基层政府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的协助和支持,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劳动力成本。但是,由于这些机构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这部分人工成本无法支付,即使支付和收取,也存在违规和不准确收取的情况。
第三,直接补贴应与间接补贴相结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农业保险费补贴制度。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农业保险水平,增加中央补助保险品种。所有农业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给予一定程度的经营费用补贴,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积极性。增加税收优惠的间接补贴,如农业保险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允许保险机构在税前提取农业风险准备金。
四是形成合力,联合保险,分散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区域联盟、信息共享、平台互操作和业务整合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政府应加强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合理测算不同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率,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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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完善农险机制 当从三处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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