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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日电(记者李礼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作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
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承包人。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的指导框架和示范条款开发的合格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产品采用具有保障功能和最低保障收入账户的全民保险方式,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管理和维护。
被保险人是16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纳税人。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过去的病史和保证续保而拒绝保险。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金额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确定。
对于同一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的下限由中国保监会规定。
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证利润”的原则。医疗保险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的差额返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劳动报酬所得,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当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扣收。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在随后的几年中进行更新,则应适用上述规定。个人自首的,应当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商和租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合格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在随后的几年中进行更新,则应适用上述规定。
通知强调,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人民日报(02版,2017年5月3日)
标题:买商业健康险个税可优惠 试点政策7月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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