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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注册会计师王运成、肖长河分别被警告、罚款6万元。

经核实,立信学院对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三年一期”)进行了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第一,立信学院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6〕21号)认定,康华农业虚构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销售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种业)12,068,133元、12,008,957.8元和12,223元。2012年和2013年,万利种业虚拟基金分别为889,915元和776,000元;2012年和2013年,三亚金米南繁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米)的虚拟应收款项分别为176.2182万元和200.79万元。

因未能审计出财务作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罚90万

康华农业银行2011年银行存款膨胀163,948,934.5元,2012年为309,704,967.33元,2013年为418,598,990.8元,2014年1月至4月为498,034,904.17元。

第二,立信学院对认证对象收货地址进行虚假核实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立信学院未能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也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存在欺诈的事实。

另外,立信所《与原会计师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记载,2014年6月12日,注册会计师王运成、肖长河与康华农业原智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智通所)的注册会计师邓某、李慕琦在智通所办公室进行了沟通。

2014年7月7日,立信学院出具了新会世保字[2014]第211122号审计报告,对康华农业三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并对康华农业三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取4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运成、肖长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标题:因未能审计出财务作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罚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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