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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上午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办法》作为创新试点企业选择和审计的业务规范,规定了上市红筹企业2000亿元市值的具体计算方法、非上市红筹企业200亿元估值的确定方法以及创新试点企业的审计流程。
在选择试点企业时,《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要求的“软门槛”是:
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已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稳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能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硬门槛”(市场价值、估价等。)试点企业要求将《实施办法》具体细化为以下标准:
海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的市值不应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场价值按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项目申请前12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场价值计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一天的平均价格计算。上市时间少于120个交易日的,按照所有交易日的平均市值计算。
未在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是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照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的投资者、投资金额和投资份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融资少于三轮,则应参照所有融资估价进行确定。
二是具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技术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R&D人员占30%以上,已获得100多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至少获得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新药批准,或拥有主管部门认定为国际领先和领先的核心技术;
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比较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份额排名前三,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30%,经审计的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R&D投资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以上。这对于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意义重大,但对于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来说,意义不大。
根据《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将给予咨询。
创新试点企业将
单独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记者马伟
作为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上午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创新试点企业的审计程序,中国证监会将另行安排试点企业的发行审计。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中国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后,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试点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后,原则上不安排在中国发行的cdr和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相互转换。
具体而言,在发行要求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在中国境内试点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发起,并报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应当对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标准和发行条件出具验证意见。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存在股东表决权、公司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差异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著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在审计阶段,中国证监会在受理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后,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随后,根据《证券法》、《初步办法》、《创业板初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现行股票发行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另行安排试点企业的发行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试点企业发行股份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按照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已经在境外上市,可以将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票合并计算。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上市要求按照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实施办法》,试点红筹股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外股票在中国减持和退市必须符合两大要求:
首先,试点红筹企业不得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同时出售股票,也不得同时出售已发行的股票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
其次,试点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后,原则上不安排在中国发行的存托凭证和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相互转换。
此外,试点企业发行股份时,其股东应遵守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尚未实现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在中国上市后三年内不自愿放弃实际控制人身份。无利可图的红筹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减持安排应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标题:创新试点企业市值估值计算及审核流程 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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