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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将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降低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明确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
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预计近期将开始修订。修改后的方向与新一轮中国金融业加速开放和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内容相一致。
据业内人士透露,《实施细则》的修订将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降低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明确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
首先,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将从过去的50%调整到51%。这也是本轮加快保险业开放的关键措施之一:外资参股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比例已放宽至51%,三年后将不再实施限制。在突破1%的背后,意味着外资将在合资寿险公司中拥有控制权和发言权。
其次,可以降低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或简化申请程序。根据以前的规定:设立合资或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除户籍所在地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增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具有上一年度的足够偿付能力和连续两个季度的足够偿付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关于设立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可能会在此次修订中取消。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5亿元。因此,根据行业现状,确实有必要修改“注册资本2亿元设立分行”的规定。
最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进行了澄清和规范。今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保险公司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也是《实施细则》修订的一个主要方向。
根据上述人士的说法,最初的修改是:“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其主要股东。如果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将成为大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退出中国市场时,应履行法定的股东义务,必要时应及时补充资本,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大股东”是指持有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或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0%以上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细则》的修订有利于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的简化,满足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需求,预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布局将加快。
标题: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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