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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丹东新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义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在两起案件的一审中,原告温德义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温德义本人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也没有表明是否继续上诉。
庭审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新泰电器案主审委员表示,该判决为中国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煽动财务欺诈提供了司法支持,极大地打击了通过财务欺诈骗取发行审批的行为,有助于中国证监会严厉处罚欺诈发行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新泰电气是a股市场上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出市场的上市公司。2016年7月,新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和非法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新泰电气前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温德义也被中国证监会警告,罚款892万元,并采取措施终身禁止证券市场。温德义不服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本案事实与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有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对温德义诉中国证监会一案的审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本案生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温德义的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泰电气确实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义指示新泰电气进行相关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单一,处罚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侵权的情况下,个人责任的判断应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然后结合个人行为是否可以被单位集体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在这种情况下,温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是独立于公司集体意志的,他应对几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禁止入境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温德义,指使新泰电气进行虚假发行和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虚假发行的违法行为导致新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发行许可并上市。温德义策划实施了一起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售条例》(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终身禁售的相关情形。被告终身禁止原告进入证券市场的决定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令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权。
标题: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被法院一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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